此二者之觀念上並不一致,析言之,業主變更工程之權利僅限於原約定之工程範圍,其解釋上雖以契約或工程圖說指明之範圍為原則,惟仍不得作機械性而制式化之認定,而應認為凡屬於和本工程有關連性之工作,例如功能上或地域上關連,此時仍屬於工程變更之範圍,惟有增加完全與本工程不具關連性之工作時,才屬於追加工程。又工程變更之程度,需是在「工作之通常範圍內」,即契約當事人於締約時可公平合理預期之工作範圍,此時業主之指示方屬有拘束力之變更命令。
- Oct 25 Sat 2014 17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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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變更與額外工程(或稱追加工程)之區別?
工程變更與額外工程(或稱追加工程)之區別?
此二者之觀念上並不一致,析言之,業主變更工程之權利僅限於原約定之工程範圍,其解釋上雖以契約或工程圖說指明之範圍為原則,惟仍不得作機械性而制式化之認定,而應認為凡屬於和本工程有關連性之工作,例如功能上或地域上關連,此時仍屬於工程變更之範圍,惟有增加完全與本工程不具關連性之工作時,才屬於追加工程。又工程變更之程度,需是在「工作之通常範圍內」,即契約當事人於締約時可公平合理預期之工作範圍,此時業主之指示方屬有拘束力之變更命令。
此二者之觀念上並不一致,析言之,業主變更工程之權利僅限於原約定之工程範圍,其解釋上雖以契約或工程圖說指明之範圍為原則,惟仍不得作機械性而制式化之認定,而應認為凡屬於和本工程有關連性之工作,例如功能上或地域上關連,此時仍屬於工程變更之範圍,惟有增加完全與本工程不具關連性之工作時,才屬於追加工程。又工程變更之程度,需是在「工作之通常範圍內」,即契約當事人於締約時可公平合理預期之工作範圍,此時業主之指示方屬有拘束力之變更命令。
- Apr 25 Fri 2014 18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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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契約(二)-總價契約:工程款常見之爭議-漏項
總是發現,自己在最忙得時候,會開始做些其他雜事,如.......寫部落格
總價契約(註1)工程款常見之爭議有:數量差異、漏項、物調等問題,今茲就漏項先予說明如下:
(一)漏項(圖說與價目表不一致)

總價契約(註1)工程款常見之爭議有:數量差異、漏項、物調等問題,今茲就漏項先予說明如下:
(一)漏項(圖說與價目表不一致)
- Apr 10 Thu 2014 22: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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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契約(一)-性質(依價金給付方式分類)
工程契約依據價金給付方式,契約內容共分:
一、總價契約(總價承包式契約)
按採購契約要項第31條第1項規定:[契約價金之給付,得為下列方式之一,由機關載明於契約:(一)依契約總價給付。]所謂依契約總價給付,係指承包商完成圖說及契約約定數量之工作後,除非有發生不可抗力之事件或辦理變更設計增減數量外,業主即給付固定金額之報酬,不因施工過程中之工作內容(數量及工項等)及成本(價金)可能之變化而調整。故工程結算金額=得標時之契約金額。
一、總價契約(總價承包式契約)
按採購契約要項第31條第1項規定:[契約價金之給付,得為下列方式之一,由機關載明於契約:(一)依契約總價給付。]所謂依契約總價給付,係指承包商完成圖說及契約約定數量之工作後,除非有發生不可抗力之事件或辦理變更設計增減數量外,業主即給付固定金額之報酬,不因施工過程中之工作內容(數量及工項等)及成本(價金)可能之變化而調整。故工程結算金額=得標時之契約金額。
- Dec 18 Wed 2013 14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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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採停權系列-第7款「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」

寫在前頭的話:政採、著作之文章,均是我個人筆記,以供個人辦案或上課之用,茲因之前電腦和硬碟雙雙掛掉,導致大量資料遺失後,不想再有類似揪心之痛,故將重新撰擬之文件資料放在網路上以為保全外,亦供公用,若大家覺得有可採用之處,請自由取用,若要更進一步資料可以私下跟我索取,若要轉載或引用,僅需註明出處即可。換句話說,僅保留姓名表示權,其他改作重製等權利,均依創用CC原則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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