寫在前頭的話:政採、著作之文章,均是我個人筆記,以供個人辦案或上課之用,茲因之前電腦和硬碟雙雙掛掉,導致大量資料遺失後,不想再有類似揪心之痛,故將重新撰擬之文件資料放在網路上以為保全外,亦供公用,若大家覺得有可採用之處,請自由取用,若要更進一步資料可以私下跟我索取,若要轉載或引用,僅需註明出處即可。換句話說,僅保留姓名表示權,其他改作重製等權利,均依創用CC原則處理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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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開播送之重新定義 - 擷取衛星節目訊號為2次公播? 原公播?
 問題起源:²3І(7)前段,原公播:「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,以有線電、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,藉聲音或影像,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。」然以疑義者,在於一廣播機構接收衛星下鏈之訊號時,其地位屬「公眾」?  還是「分擔公開播送行為之中繼者」?  這問題涉及公開播送之公眾,係指為何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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令函日期:97.8.29
案號:097000749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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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作16[明示出處義務],與64[合理引用]之關係: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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