令函日期:97.8.29
案號:09700074900
主旨:有關大客車上播放數位電視台所涉相關著作權疑義一案,
說明:(重點節要)
1、 電視台透過無線電或有線電將錄製好的節目對外播送,屬公開播送。
2、 業者(遊覽車、旅館業)在公共場所將電視台播送之節目訊息接收後,再藉由[線纜系統] 將電視台原公開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再次令行傳播予公眾,則屬二次播送(再播送)。 二次播送需 [向原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] 3、公開播送之授權,係指由播送節目中各項著作(如視聽、音樂、錄音著作等)之著作財產權人 或其受權之人行使,並向使用者收取報酬,故電始台僅取得播送節目之公開播送權, 不因而成為該播送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。
出處"智慧財產局函釋" http://www.tipo.gov.tw/ch/Enactment_LMExplainLook.aspx?type=Link&ID=3089&KeyCode=&KeyConten=%E9%81%8A%E8%A6%BD%E8%BB%8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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