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程變更與額外工程(或稱追加工程)之區別?
此二者之觀念上並不一致,析言之,業主變更工程之權利僅限於原約定之工程範圍,其解釋上雖以契約或工程圖說指明之範圍為原則,惟仍不得作機械性而制式化之認定,而應認為凡屬於和本工程有關連性之工作,例如功能上或地域上關連,此時仍屬於工程變更之範圍,惟有增加完全與本工程不具關連性之工作時,才屬於追加工程。又工程變更之程度,需是在「工作之通常範圍內」,即契約當事人於締約時可公平合理預期之工作範圍,此時業主之指示方屬有拘束力之變更命令。
貳、擬制變更
工程變更與額外工程(或稱追加工程)之區別?
此二者之觀念上並不一致,析言之,業主變更工程之權利僅限於原約定之工程範圍,其解釋上雖以契約或工程圖說指明之範圍為原則,惟仍不得作機械性而制式化之認定,而應認為凡屬於和本工程有關連性之工作,例如功能上或地域上關連,此時仍屬於工程變更之範圍,惟有增加完全與本工程不具關連性之工作時,才屬於追加工程。又工程變更之程度,需是在「工作之通常範圍內」,即契約當事人於締約時可公平合理預期之工作範圍,此時業主之指示方屬有拘束力之變更命令。
貳、擬制變更
轉包或分包爭議,實屬工程多年之[實然面]
然此制度實有剝削下包處,尤其在機關一再為避免有圖利廠商之風險而一再砍價下,更是嚴重。
但今天不討論制度應如何改善,僅就轉包之定義、違反效果以及實務之操作討論。
總是發現,自己在最忙得時候,會開始做些其他雜事,如.......寫部落格
總價契約(註1)工程款常見之爭議有:數量差異、漏項、物調等問題,今茲就漏項先予說明如下:
(一)漏項(圖說與價目表不一致)
工程契約依據價金給付方式,契約內容共分:
一、總價契約(總價承包式契約)
按採購契約要項第31條第1項規定:[契約價金之給付,得為下列方式之一,由機關載明於契約:(一)依契約總價給付。]所謂依契約總價給付,係指承包商完成圖說及契約約定數量之工作後,除非有發生不可抗力之事件或辦理變更設計增減數量外,業主即給付固定金額之報酬,不因施工過程中之工作內容(數量及工項等)及成本(價金)可能之變化而調整。故工程結算金額=得標時之契約金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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