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程契約依據價金給付方式,契約內容共分:
一、總價契約(總價承包式契約)
按採購契約要項第31條第1項規定:[契約價金之給付,得為下列方式之一,由機關載明於契約:(一)依契約總價給付。]所謂依契約總價給付,係指承包商完成圖說及契約約定數量之工作後,除非有發生不可抗力之事件或辦理變更設計增減數量外,業主即給付固定金額之報酬,不因施工過程中之工作內容(數量及工項等)及成本(價金)可能之變化而調整。故工程結算金額=得標時之契約金額。
工程契約依據價金給付方式,契約內容共分:
一、總價契約(總價承包式契約)
按採購契約要項第31條第1項規定:[契約價金之給付,得為下列方式之一,由機關載明於契約:(一)依契約總價給付。]所謂依契約總價給付,係指承包商完成圖說及契約約定數量之工作後,除非有發生不可抗力之事件或辦理變更設計增減數量外,業主即給付固定金額之報酬,不因施工過程中之工作內容(數量及工項等)及成本(價金)可能之變化而調整。故工程結算金額=得標時之契約金額。
(一) 體系架構
1. 國家編列預算:政採法(適用雙軌制)
2. 民間私法人機構投資:促參法(適用雙軌制) 政府在促參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。政府亦可提供土地供BOT。
寫在前頭的話:政採、著作之文章,均是我個人筆記,以供個人辦案或上課之用,茲因之前電腦和硬碟雙雙掛掉,導致大量資料遺失後,不想再有類似揪心之痛,故將重新撰擬之文件資料放在網路上以為保全外,亦供公用,若大家覺得有可採用之處,請自由取用,若要更進一步資料可以私下跟我索取,若要轉載或引用,僅需註明出處即可。換句話說,僅保留姓名表示權,其他改作重製等權利,均依創用CC原則處理。
公開播送之重新定義 - 擷取衛星節目訊號為2次公播? 原公播?
問題起源:²著3І(7)前段,原公播:「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,以有線電、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,藉聲音或影像,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。」然以疑義者,在於一廣播機構接收衛星下鏈之訊號時,其地位屬「公眾」? 還是「分擔公開播送行為之中繼者」? 這問題涉及公開播送之公眾,係指為何?
衛星 ¦ 原播送?